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许少波【论先行调解协议的效力】

发布日期:2014年12月06日 09:27     点击:


论文题目

论先行调解协议的效力

作者姓名

许少波

年度

2014

刊物名称

江苏社会科学

刊号

CN:32-1312/C

刊物期别

2014,(06)

刊物级别

CSSCI来源期刊

作者顺序

1

被转载


文章摘要

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了先行调解,这既是我国诉前调解司法政策演变的必然结果,也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。先行调解与诉前调解是同一种制度的两个不同的称谓,是可以互换使用的同等级的概念。先行调解可以分为两种情形:一是由法官主持或由法官与法官以外的人共同主持的先行调解,其调解协议应当具有法院调解的效力;二是由法官以外的人主持的先行调解,其调解协议应当具有合同或契约的效力。并且调解协议达成后,调解的主持者应当与法官一道依职权进行司法确认,但当事人不同意的除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