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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士林【论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设定】

发布日期:2016年11月12日 17:10     点击:



论文题目

论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设定

作者姓名

李士林

年度

2016

刊物名称

电子知识产权

刊号

CN:11-3226/D

刊物期别

2016,(05)

刊物级别


作者顺序

1

被转载


文章摘要

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过失责任,就相当于要求其承担注意义务。如果依照过失论解释注意义务,以理性人为参照,那么无形中无限扩大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,还将掺杂法官个人的判断因素,导致同案不同判,影响司法公正;如果仍沿袭现有规定,将应知及其对应的注意义务解释为推定故意,那么注意义务的引入无异于画蛇添足。其实,从我国现有的司法解释和判例可知,"应知"为"推定故意",注意义务只是认定故意的推定要素。为了破解困局,建议将注意义务纳入行政规范体系,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设定注意义务的基准。